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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如果我成功申請破產,是否可以不用還債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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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。破產人應先扣除合理及必須的生活費,然後把收入的餘額予破產受託人處理,用來償還債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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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破產後我若失業,我又沒有能力還債,應如何處理? | |
破產人須向破產署申報,申請暫停還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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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破產後,我家中物品如:電視機、雪櫃、洗衣機等,是否需要變賣? | |
一般家庭必須品包括:衣物、家具、寢具、家庭設備、用品等等是不需要變賣的。但某些奢侈品如:豪華家具、古董;名貴手錶等,則有可能變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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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如我在國內有物業,在申請破產時是否需要填報? | |
根據本港破產條例規定,對破產人在本港以外的任何財亦具有效力。破產人有責任協助破產受託人把物業變現,諱者可作蔑視法庭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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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破產前,我仍然透支信用卡,會否因而干犯詐騙罪? | |
如破產人在遞交呈請時所提交的資料含有欺詐成份,或會被起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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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解除破產後,是否可以購樓宇、貸款及經商? | |
可以。 |